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 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或進口量,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