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其容器或包裝應標明左列事項,始得陳列或販賣。
一、「環境衛生用藥」字樣、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二、許可證字號。
三、環境衛生用藥名稱、有效成分之種類與含量(以重量百分比表示之
,液體者並以每百公撮所含之公克同時表示之)。
四、內容量。
五、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
六、有燃燒、爆炸或對人畜有毒害之危險者,其情形與解毒方法。
七、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八、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及原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
九、製造日期及批號。如係分裝者,加註分裝工廠及分裝日期。
十、有一定之有效期間者,其期間。
前項應標明事項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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