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資本投資支出成本之計算,得以設施總成本按財政部依所得稅
法所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折舊或設施設計使用年限攤提。
前條第二款一次性支出成本之計算,以相關支出總成本計算。
違反本法義務人已改善、補正其應支出者,前二項消極利益之計算,僅計
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
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其
違法行為相關事證,推估人事費、電費、水費、差旅費、監(檢、偵)測
、記錄、申報、藥品及材料使用費等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支出之費用。
〔立法理由〕
一、消極利益之核算、推估方法。
二、參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八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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