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
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
偶發之情形為限。
一、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
或服務。
二、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三、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
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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