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設立技術顧問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核發登記證:
  一、前條所定許可設立文件及公司執照影本各
      一份。
  二、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及監察人名冊。
  三、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技術部門經理人及其他執業技師人員名
      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技師,並應檢附其執業執照,或檢附技師證書與該科服務
  年資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及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等證件影本各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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