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日期。
三、現場測量或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前項簽證紀錄之報請備查,礦業主管機關應指定電腦資料庫,由專業技師
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專業技師應負責改正。
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
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參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定明專業技師
    應提報簽證紀錄備查之期限及紀錄應記載事項。礦業主管機關形式審
    查各項目均無缺漏後,即予備查。
二、第二項定明簽證紀錄報請備查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三、第三項定明報請備查之簽證紀錄內容有誤時,應由專業技師負責更正
    。
四、第四項定明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
    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時,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
    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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