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
原重建計畫。
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畫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
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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