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 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 併生效日三個月之前,向財政部提出。但有特殊事由,經財政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