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
  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
  併生效日三個月之前,向財政部提出。但有特殊事由,經財政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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