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受理前條無息融資申請案,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
  ,對於核准之申請案,得將其金額一次撥入金融機構設置之專戶控管,
  由金融機構依工程進度分批撥付實施者。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無息融資金額之核撥作業另以契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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