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 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 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 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