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客戶揭露保密措施,
該措施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資料蒐集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之方式。
二、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各公司取得客戶資料後,如何保存該等資料
。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各公司間有關資訊防火牆之建置方式及效果
。
四、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依照本規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分
類,揭露欲使用之資料性質及項目。
五、資料利用目的: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使用之意圖
。
六、資料揭露對像:依照資料分類,說明對於不同性質資料揭露之對象
。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客戶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提供客戶修改之
申請途徑。
八、選擇退出權方式: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依照本規範第六條之規
定,為進行共同行銷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客戶得
通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停止對其相關之資訊交互運用及共同
業務推廣行為。行使方式應於保密措施中揭露。
揭露保密措施及其修訂內容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客戶,或
於公司網頁、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或大眾媒體公告,或其他足以
由主管機關認定為已公開揭露之方式辦理。但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
所定事項除公告外,應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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