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526
人,瀏覽人次:
92829841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均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00×交易單位×成交數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