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均以面額百元為準,其升降單位一律為一分。
  成交金額之計算應依下列公式為之:
  成交金額=成交價格÷一00×交易單位×成交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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