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因被撤銷或廢止核准、解散、停止營業或減少擔任境 外基金管理機構總代理人家數或停止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總代理人申購 境外基金等事由而有領回營業保證金需要時,應辦理公告,促請因境外基 金之募集或銷售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主張權利,並於公告屆滿三十日後 ,檢附上開公告文件,報經本公會轉報金管會核准,方得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