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或收受報酬或其他不正利益 。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私下與經分會駁回扶助申 請、終止或撤銷扶助之當事人接觸。但無償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處理法律案件,經陳報單位主管 准予請假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