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聘任及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不得向受扶助人收取或收受報酬或其他不正利益
。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不得自行承接案件,或私下與經分會駁回扶助申
請、終止或撤銷扶助之當事人接觸。但無償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或家屬處理法律案件,經陳報單位主管
准予請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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