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凡送印文件如原稿,未經委員長或書記官長判行者,監印員不得蓋印,每
日用印公文應由監印員將案由及顆數逐日登入稽印簿,送請書記官長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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