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任卸職證件。
  二、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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