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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卷宗以一案一卷為原則,厚度超過五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宗,無法編訂 於卷內之文卷,應另備附件袋,附於卷宗之後。 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 續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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