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
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
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