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之機會)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 序為之。 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 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法院關於提審聲請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準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