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804
人,瀏覽人次:
9433665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出差旅費徵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應退還當事人繳納之差旅費,由承辦人員通知會計室發還,副本抄送當 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