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乙種公職候選人之檢 覈: 一、具有國民學校畢業程度,並出席保民大會三次以上者。 二、曾任甲長或保辦公處幹事二年以上者。 三、曾從事自由職業一年以上者。 四、有第五條規定資格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