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一、領有丙種三副證書後,曾任丙種三副一年半以上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領有正駕駛證書,曾任正駕駛或曾在乙種艙面服務二
      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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