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會計師證書、及發
  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經會計師
  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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