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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會計師證書、及發 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經會計師 考試及格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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