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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營養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營養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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