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未具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所定二等船副應考資格,但領有外國
  政府國際航線船舶船副證書後,任二○○總噸以上船笑船副三年以上,
  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船副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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