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銓敘部銓敘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在會議發言之內容不得逾越案件範圍,一次以五分鐘為限,經
  主席許可後得延長之。主席得視議程進行情形宣布停止討論。
  前項發言時間,由主席指定專人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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