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或各小組所議事項與其他小組有關聯者,得併本會會議舉行或召開聯
席會議。各小組會議併本會會議舉行時,會議之召開,逕依本會之開會規
定處理;各小組之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小組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
人為主席。
本會及各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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