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
一、提案委員。
二、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三、彈劾案由。
四、彈劾案之決定,應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表決結果之成立票數
    及不成立票數、有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理、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規
    定之處理。
五、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六、移送機關。
七、審查委員。
八、主席署名。
九、審查會召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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