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應製作審查決定書,記載案號及下列事項: 一、提案委員。 二、被付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職稱及官職(階)等級。 三、彈劾案由。 四、彈劾案之決定,應包含本案成立或不成立、投票表決結果之成立票數 及不成立票數、有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處理、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規 定之處理。 五、投票表決結果之委員名單。 六、移送機關。 七、審查委員。 八、主席署名。 九、審查會召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