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與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會議事項。
  四、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六、關於外賓接待事項。
  七、關於總動員事項。
  八、關於便民服務事項。
  九、關於印刷所指導監督事項。
  十、關於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指揮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局、處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