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由里長視實際需要或里內成年里民百分之三以上以書面向里長
  請求時召開之。
  前項請求提出後三十日內,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里民得報請區公所
  指派適當人員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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