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原攤(鋪)位使用人於遷出原公有市場或遷回改建
完成之原公有市場,得分別檢具搬運設施設備現場照片、付款資料及相關
證明文件,向市場處核實申請搬運補助費,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但原攤(鋪)位使用人已領取停止使用補助費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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