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空攤(鋪)位,市場處得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分配使 用、辦理公開招標或以契約方式委託市場自治組織使用經營。 前項攤(鋪)位等級及分配使用原則,由市場處擬訂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攤(鋪)位之公開招標,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 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