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空攤(鋪)位,市場處得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分配使
用、辦理公開招標或以契約方式委託市場自治組織使用經營。
前項攤(鋪)位等級及分配使用原則,由市場處擬訂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攤(鋪)位之公開招標,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
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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