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除市場所有權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
  餘由攤(鋪)位使用人按各攤(鋪)位類別於會員大會選任五人至十一
  人組成。
  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原類別之攤(鋪)位使用人
  推選遞補之;同時出缺達半數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管理委員會設總務、財務、監察等職務,由委員互推人選分別擔任。
  委員喪失會員資格時,其委員之身分當然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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