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售者未遵守自理組織或市場處規定之事項,經自理組織或市場處書面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市場處得暫停展售許可至改善為止。
展售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市場處應廢止其展售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一、受監護宣告。
二、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三、違反法令致連續一個月以上無法展售。
四、喪失第五條各款之申請資格。但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年滿六十五歲者,
得展售至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五、一年內未依規定時間展售及無故停止展售累計逾十五個展售日。
六、一年內請假、未依規定時間展售及無故停止展售累計逾二十五個展售
日。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七、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遭暫停展售許可三次以上。
八、將攤位作為債權擔保之標的物。
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展售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市場處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
於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事由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達二次者,得廢止其
展售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一、未依規定繳納攤位使用費累計達二個月。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三、暫停展售期間屆滿,未於七日內恢復展售。
四、攜帶、存放或陳列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違禁品或其他危險
物品。
五、違反法令致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六、取得許可證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加入自理組織。
七、恐嚇他人致影響營業秩序或人身安全。
藝文特區場地,基於市政建設需要、環境變遷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市場處
得廢止其展售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展售許可經廢止者,應同時廢止展售協助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及協助許
可證。展售者及其協助人應自廢止之日起至當月最後一個展售日內結束展
售,不得請求延長或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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