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斜坡道,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
照片及下列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有收費者: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之土地
,而未收費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而未收
費者:
1.地籍圖謄本(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療診斷證
明書或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申請
人設籍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其為私立醫療機構者:開業執照影本。
五、依前條規定申請者:由新工處依個案認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