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斜坡道,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申請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現況
照片及下列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有收費者: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建築物內或已建築之土地
        ,而未收費者: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核准平面圖影本。
  (三)申請人之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設置於私有未建築土地,而未收
        費者:
        1.地籍圖謄本(標示申請地點、斜坡道位置及相關道路名稱)。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
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申請人行動不便之相關證明(如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療診斷證
        明書或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
  (二)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為申請人本人或其親屬),或申請
        人設籍證明文件。
四、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其為私立醫療機構者:開業執照影本。
五、依前條規定申請者:由新工處依個案認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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