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人應設置認養標誌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設置一處,且規格以五十公分乘五十公分為限,牌內應標示認養人 姓名或名稱、認養位置、範圍及管理人連絡電話。 二、設置於人行道適當地點,且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並不得遮 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 三、認養期間屆滿或認養契約終止之日起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 拆除者,新工處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費用由認養 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