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人應設置認養標誌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設置一處,且規格以五十公分乘五十公分為限,牌內應標示認養人
    姓名或名稱、認養位置、範圍及管理人連絡電話。
二、設置於人行道適當地點,且不得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並不得遮
    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
三、認養期間屆滿或認養契約終止之日起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
    拆除者,新工處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費用由認養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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