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 申請時,審查費計算方式為原審查費基準乘以排水工程造價因變更而增 、減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排水工程造價。 前項計算結果應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 第一項計算之審查費增加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