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
  申請時,審查費計算方式為原審查費基準乘以排水工程造價因變更而增
  、減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排水工程造價。
  前項計算結果應無條件進位至百位數。
  第一項計算之審查費增加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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