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種建築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檢查時,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
  善,並予以複查。複查時仍不合規定者,得予以勒令停止使用,或依建
  築法有關規定罰鍰、強制拆除或移送法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