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服務對象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患
有嚴重或緊急疾病者,教養院應即協助送醫,並通知法定代理人、家長、
家屬、契約約定之緊急聯絡人或轉介機關,醫療費用由服務對象負擔。
服務對象依法應接受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
屬負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服務對象無法定代理人、家長或家屬,或其
無力照顧者,其健康管理及照護責任,由教養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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