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申訴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職權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時,當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當事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其於指定協
  調期日二日前通知本府者,得另定協調期日。
  協調成立或不成立,本府應將協調會議紀錄以書面送達雙方當事人。
  參加協調或經辦協調事務之人員,對於協調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
  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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