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職權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時,當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當事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其於指定協 調期日二日前通知本府者,得另定協調期日。 協調成立或不成立,本府應將協調會議紀錄以書面送達雙方當事人。 參加協調或經辦協調事務之人員,對於協調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 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