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療之遊民經治療或死亡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無需繼續住院時。遊民收容所應於接到院方通知三 日內派員領回不得拒絕。 二、各市立醫院對收容遊民住院得視實際需要,請求遊民收容所派員駐 協肋監護。 三、凡住院治療之遊民如有死亡,應即通知其家屬領回處理,但無家屬 者,應由警察機關派員協助醫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