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取締遊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住院治療之遊民經治療或死亡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無需繼續住院時。遊民收容所應於接到院方通知三
      日內派員領回不得拒絕。
  二、各市立醫院對收容遊民住院得視實際需要,請求遊民收容所派員駐
      協肋監護。
  三、凡住院治療之遊民如有死亡,應即通知其家屬領回處理,但無家屬
      者,應由警察機關派員協助醫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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