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環保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公廁之頻率如下:
一、特優級: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優等級:每季至少一次。
三、普通級:每月至少一次。
四、改善級:每週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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