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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環保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公廁之頻率如下: 一、特優級: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優等級:每季至少一次。 三、普通級:每月至少一次。 四、改善級:每週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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