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為實現前條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市政府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布後二年內,提
出本市第一期碳預算;每期碳預算屆滿前二年,市政府應提出下一期碳預
算,持續至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前項碳預算應提送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政府及市政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舉辦
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定相關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並執
行之。
市政府年度預算應依碳預算執行需求編列。
每年碳預算執行情形應提送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後公布之;未能達成
碳預算目標者,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得要求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提送改善
計畫審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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