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之標售底價,由執行機關依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開 發項目(使用用途)、坐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齡、建築構造 、市場發展潛力、鄰近地區不動產市價擬訂,提經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