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凡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應於七十八年 八月十日前依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就所屬事業分別擬訂八十年 度事業計畫,函送本府。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 標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