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凡為盈虧(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應於七十八年
  八月十日前依照年度施政綱要及中程計畫,就所屬事業分別擬訂八十年
  度事業計畫,函送本府。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營(事)業政策、重要投資、營運產銷、採購等目
  標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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