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液化氣或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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