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處工程或勞務採購,得標單位需在本處工作場所施工或指派人員作業,
秘書室應檢附本守則及相關作業危害告知單,送達廠商或指派人員遵守執
行,並隨時巡查及督導。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本守則規定,應即
制止繼續作業,限期改善,並依採購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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