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各機關擬訂市法規,於送市政府法務局審議前,應於市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訂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擬訂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擬訂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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