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機關擬訂市法規,於送市政府法務局審議前,應於市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訂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擬訂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擬訂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