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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平臺使用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平臺使用者應繳納使用規費,按課程學費收入百分之二十計收,由公訓處 自所代收之課程學費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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