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消費者
  外,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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