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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消費者 外,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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